江西监管局:学好用好《条例》 争做“三为”干部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再次释放出以严明纪律管全党治全党、越往后执纪越严的鲜明信号,提醒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新形势下面对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既要锐意进取、担当作为,又要坚守底线、行有所止。作为财会监督干部,也是财经纪律领域的执纪者,更需学好用好《条例》,在实际工作和生活中守纪在先、执纪必严,争做有所为、善作为、有所不为的“三为”干部。
一、忠诚担当有所为。从《条例》修订的内容来看,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政治站位高,着重充实和完善了政治纪律方面的内容,有利于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这提醒我们,在财会监督工作中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从对党忠诚和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理一系列问题。违反财经纪律问题不仅仅是政绩观错位和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问题,更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响党中央政令畅通的违反政治纪律问题。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能停留在口头上、纸面上,而应体现在履职尽责的实际工作中,落实在具体的作为和成效上。通过严格监督,及时发现纠正问题,督促整改规范,就是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就是践行对党忠诚。
针对不作为、慢作为、懒作为现象,《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增写了对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的处分,对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严峻复杂的形势任务对财会监督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统筹发展和安全,既是对地方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重大考验,也是对财政监管部门的重大考验,是对财会监督干部处理急难险重问题、攻坚克难担当作为的重大考验,需要我们心怀大局、踏实肯干、有力接续,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高监督工作质量,为财政安全可持续保驾护航。
二、科学务实善作为。针对假作为、乱作为现象,《条例》完善了对重“痕”不重“绩”、留“迹”不留“心”、搞花架子、盲目铺摊子等问题的处分规定。比如,第五十七条明确,“对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第一百三十二条增写了对“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的处分规定。这类问题既是思想问题,也是方法问题。在当前人少事多的现实情况下做好财会监督工作,既要积极主动有所为,更要科学务实善作为。一要学思践悟,提高本领。新知识、新政策、新要求层出不穷,只有通过学中干、干中学,不断提升理论政策水平、监督检查技能和谋划协调能力,才能满足当前监管工作需要,才能完成好部党组、局党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二要突出重点,集中发力。“举网以纲,千目皆张。”围绕党中央、国务院、财政部党组最关心、人民群众最关切、社会舆论最关注的核心问题,集中力量抓好关键大事,以高质量的监管成果,实现重点突破,做到善作善成。三要用好成果,放大成效。加强监督成果宣传运用,发挥《条例》正风肃纪的利剑作用,特别是善用《条例》,对在财经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的行为坚决亮剑,严肃追责问责,放大监督成效,推动财会监督“长牙带刺”、强化震慑。
三、敬畏知止有所不为。《条例》对违反六项纪律的行为和处分作了详尽规定,列举了各类具体行为表现,与时俱进,切合实际,针对性强、操作性强、警示作用大。“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财会监督干部要用好《条例》标尺,明晰自身行为边界,扎牢纪律篱笆,把握言行尺度,守牢底线、不踩红线,真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保证组织安全和个人安全。财会监督工作会面对各种诱惑和困境,实践中,在把握监督尺度上要谨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摒除私心杂念,力求实事求是、客观公允、有理有据,在为人处世中特别要守住慎独、慎初、慎微的关口,绷紧纪律之弦,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方面当好表率,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言行,努力把纪律法律转化为高度的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行动准绳,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树立和维护执纪者率先守纪的权威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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